【文字】关于《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广大人民调解员牢记使命、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
《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案件的录入数,最能反映一个地方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现状,也能体现出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情况。它对加快推进以“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为目标的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跨越发展和推动新时代司法所、人民调解业务技能高质量发展,打造出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行政队伍具有很好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未设立前,因制度、措施不到位和习惯等原因,特别是村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案件根本没有报表意识,各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案件的统计基本上是估计加统计,更谈不上精准。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司办通﹝2021﹞8号)文件出台后,要求口头案件和书面案件均必录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该系统已与《司法部统计管理系统》对接,同时要求,达成协议的口头案件和书面案件必制作好相关文书且录入系统的方可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这样一来,人民调解案件的统计必须真实、精准,无人再敢弄虚作假、闭门造车。因而导致现在的人民调解数量与往年的人民调解数量天壤之别,大相径庭,远脱离了社会现实和工作实际,无法准确反映年度工作绩效的同时,也搞得负责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和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的同志尴尬不已。
人民调解案件的录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必重视且应按省司法厅相关规定要求操作的同时,需花费人民调解案件录入人员太多的心血,牺牲其太多的休息时间,人民调解案件入录人员有公职人员,但绝对多数是非公职人员,如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村(社区)调解组织、非国营企业调解组织和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的人民调解案件录入人员,他们化解了各自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可以说,已尽了他们的心和责任,已为稳定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何况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要养家糊口,如不提高人民调解案件录入人员的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工作将永远停留在嘴上,停留在纸上。故,加大对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工作的资金投入刻不容缓。把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工作纳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范畴,让他们在经费上得到保障,待遇上得到落实,是消除广大人民调解员后顾之忧、提高其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2013年12月5日省政府《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90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9〕2号)和《邵阳市财局 邵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邵财行〔2022〕4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已纳入县年度平安建设考核范围,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平安法治洞口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激化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性,提高调解效率,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制定《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洞口县司法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