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0-01005
洞政办发〔2020〕6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洞口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兴企、名牌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口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洞口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不超过 3 个;同时,设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不超过 6 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长授权,设立洞口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等单位负责人及质量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品牌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洞口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评审程序、受理申报材料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洞口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领先。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模式,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国内、省内、市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秀。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的单位申报县长质量奖。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申报县长质量奖。
(四)绩效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安全、环保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级、市、县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3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未按期进行企业年报或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 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次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聘请省、市、县内相关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副主任审核,评委会主任审定,报县长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个人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提名奖不设奖金。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上级政府已给予奖励的,县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单位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县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县评审办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或个人,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县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单位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因质量问题被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未按期进行企业年报或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滥用县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