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洞口县城区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的通 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洞口县城区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的
通 告
洞政告〔2025〕1号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成果,建立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优化人居环境和出行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县城区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含县政府指定区域)
二、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内容
(一)严禁城区“八乱”
1.禁止乱摆乱放。城区主干道沿街商场、店铺不得出店经营、店外促销或占道搭棚摆摊设点;流动摊贩应按照引导进入农贸市场或临时销售点经营,严禁占道经营。
2.禁止乱贴乱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建筑物、电线杆、行道树等公共设施上悬挂灯箱、条(横)幅、彩旗,喷涂贴画宣传品等,确需悬挂的,需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期后自行清理拆除。
3.禁止乱停乱靠。城区所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有序停放,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非机动车辆应在人行道划定区域有序停放,禁止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乱停乱放。
4.禁止乱搭乱建。城区各临街门面不得设置遮阳伞,搭建遮阳雨棚。严禁私拉绳索或摆放其他物品沿街晾晒衣物,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架设、搭建管线。
(二)落实“门前五包”。临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场、酒店、店面等应严格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树立城市“主人翁”意识。
(三)控违拆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私搭乱建,不得毁绿、占绿或更改绿地用途。违法建(构)筑物不得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新、改、扩建的房屋或小区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四)规范户外广告。未经审批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叫卖招揽生意;所有新制作的店(招)牌广告应当达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的效果。
(五)加强环卫保洁。环卫保洁公司要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全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套合作业”模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月对其进行检查通报。市民群众应严格遵守市容市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不得随地大小便。
(六)狠抓扬尘治理。所有建筑工地应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即:现场封闭管理百分之百、场区道路硬化百分之百、渣土物料覆盖百分之百、洒水清扫保洁百分之百、物料密闭运输百分之百、出入车辆清洗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控百分之百、工地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设备及使用油品百分之百达标。所有建筑工地和渣土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责任。
(七)禁爆禁噪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促销;严禁广场舞、夜宵摊、烧烤店等噪音扰民;严禁在城区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我县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工作,共建和谐、幸福、靓丽洞口。
特此通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