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执罚决字〔2024〕第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罚决字〔2024〕第42号
被处罚人:刘贵响 性别: 男 年龄: 52岁 籍贯: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532923********0932 联系方式:181****9528
住(地)址: 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248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 洞口县城西大道北段地段,修建的 私宅,因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
2、该私宅建筑规划许可建筑底层面积99㎡,允许修建5层,建筑总面积541.4㎡,计容面积521.4㎡;实际建设底层面积99.0㎡,修建9层,建筑总面积907.5㎡,计容面积907.5㎡。超规划允许层数4层,超建筑面积366.1㎡,超计容面积386.1㎡。(具体数据以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2-42号数据为准),该私宅于2013年11月封顶完工,属违规建筑。
收集证据如下: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洞自然资函[2024]02号。
证据采信的理由:以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为基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无。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四条,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本案法定情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本案酌定情节: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贵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于 2025 年7月30日,依法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洞城综执罚告字〔 2024 〕第4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洞自然资函[2024]02号,当事人刘贵响接收现场照片,事先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洞口县房地产矛盾化解立新物业工作组《关于洞口县城西大道北段东侧房屋办证问题的会议纪要》、洞口县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整治化解工作专班会议纪要(2025)第2期及2025年5月20日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刘贵响在洞口县城西大道北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私宅超建筑总面积366.1㎡按2013年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罚:1029.77元×5%×366.1㎡=18849.9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圆玖角整。
请当事人于2025 年08月19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5年08月19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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