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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5-00001
城政发〔2025〕2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范秸秆焚烧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划定我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区范围
秸秆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连片耕地、国省干道周围区域和特殊区域。在秸秆禁烧区划定中,如某区域同时符合多项禁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交通干线周边、特殊区域等),适用各项标准中最严格的禁烧要求。以下区域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区范围:
1.城镇周边。下列乡镇、村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范围(城区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2024年城步苗族自治县完成了三区三线的划定,其划定成果包含了城区建成区范围),包括:
儒林镇:城西村、南桥社区、中心社区、城东社区、石板桥社区、新田社区、城南社区、八角亭社区、白蓼州村、南门村、田塘村、玉屏村、金水村、龙凤冲村、双溪桥村、杨家将社区、石羊村、塔溪村、大桥村、冷水坪村、新枧水村、楠木村、庄稼村、罗家水村、盘石村、甘溪村、双井社区、清溪村、白云湖村、云马林场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白毛坪镇:胜利村、城溪村、白云水库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丹口镇:下团社区、前进村、太平村、背西村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茅坪镇:金兴村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蒋坊乡:太和村、大同村沿城区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2.高速公路两侧。下列乡镇、村沿高速公路(S86、S91)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范围:
儒林镇:双溪桥村、杨家将社区、楠木村、田塘村、清溪村、石羊村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蒋坊乡:铺头村、杉坊村、竹联村、柳林村、太和村、大同村、枧坪村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茅坪镇:金兴村、长乐村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西岩镇:灯塔社区、华升社区、金沙社区、金石社区、联合村、联心村、落水村、坪塘村、三合村、三水村、石龙村、杨家山村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金紫乡:七里坪社区、金山社区、凤凰村、江和村、三江村、星火村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3.国、省干道两侧。下列乡镇(场)、村沿国道、省道(G356、S248、S251、S341、S576)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范围:
儒林镇:南桥社区、中心社区、新田社区、城南社区、八角亭社区、城西村、田塘村、双溪桥村、杨家将社区、石羊村、塔溪村、大桥村、清溪村、云马林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茅坪镇:燕子山社区、桐龙村、联龙村、高坪村、双桥村、玺盆水村、长乐村、大古村、土桥社区、七里山村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西岩镇:华升社区、金石社区、石龙村、灯塔社区、碧云社区、江石村、资江村、资水村、坪塘村、金沙社区、三合村、杨家山村、西岩农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丹口镇:下团社区、前进村、双顺村、平南寨村、桃林村、边溪村、丹口村、共和村、花龙村、太平村、双龙村、龙寨村、南洞林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五团镇:中山社区、金树社区、金童山村、白水头村、腾坪村、初水村、江头司林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长安营镇:新岭村、德胜村、六马六甲村、大寨社区、长坪村、黄洋村、长安营村、南山牧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汀坪乡:汀坪村、桂花村、横水村、长滩村、大侯村、蓬瀛村、隘上村、团心寨村、杨梅村、高桥村、龙塘村、金童山村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蒋坊乡:柳林村、枧坪村、杉坊村、大同村、竹联村、太和村、蒋坊乡林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土桥农场管理区:土桥农场沿国道、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4.连片耕地。为便于后续管理,结合划定原则中集中连片的要求,禁烧区以集中连片农田周边一定距离缓冲区为最终边界。缓冲区邻接的图斑视为连片。下列乡镇、村连片耕地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范围:
儒林镇:八角亭社区、白蓼州村、白云湖村、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村、甘溪村、浆坪村、金水村、兰藤村、冷水坪村、龙凤冲村、罗家水村、苗岭村、南门村、楠木村、盘石村、清溪村、石羊村、双井社区、双溪桥村、塔溪村、田塘村、新枧水村、新田社区、杨家将社区、玉屏村、庄稼村、云马林场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茅坪镇:大古村、高坪村、金兴村、联龙村、七里山村、双桥村、桐龙村、土桥社区、玺盆水村、长乐村、县种子园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西岩镇:碧云社区、陈石村、灯塔社区、花桥村、华升社区、江石村、金沙社区、金石社区、联合村、联塘村、联心村、落水村、坪塘村、三合村、三水村、石龙村、太塘村、小石村、兴松村、杨家山村、杨田村、永丰村、资江村、资水村、青界山林场、西岩农场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丹口镇:边溪村、丹口村、太平村、共和村、花龙村、金岩村、龙寨村、平南寨村、坪山园艺场、前进村、青桐村、泉洲村、群旺村、沙洲岩门村、双龙村、桃林村、下团社区、仙鹅村、信石村、羊石村、杨柳村、永平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五团镇:白水头村、茶园村、初水村、恒洲村、金树社区、金童山村、蜡里村、木瓜村、腾坪村、巡头村、中山社区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长安营镇:大寨社区、德胜村、横坡村、黄洋村、六马六甲村、新岭村、长安营村、长坪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白毛坪镇:白毛坪村、白头坳村、城溪村、大横村、大阳村、歌舞村、和平村、横板桥村、黄伞村、卡田村、蜡屋村、胜利村、太平村、小寨村、袁家山村、壮团园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威溪乡:白沙村、茶山村、复兴村、江坪村、兴隆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兰蓉乡:报木坪村、会龙村、尖头田村、黔峰村、青云村、水源村、新寨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汀坪乡:隘上村、大侯村、大水村、高桥村、古田村、桂花村、横水村、蓬瀛村、汀坪村、金童山村、团心寨村、杨梅村、长滩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蒋坊乡:大同村、枧坪村、蒋坊乡林场、柳林村、铺头村、杉坊村、太和村、竹联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金紫乡:凤凰村、和平社区、江和村、金龙村、金山社区、七里坪社区、三江村、太坪村、星火村沿成片耕地边缘外延60米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5.特殊区域划定。下列乡镇、村沿各级自然保护区(南山国家公园、湖南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云山风景名胜区)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范围:
儒林镇:城南社区、城西村、白云湖村、龙凤冲村、苗岭村、塔溪村、大桥村、冷水坪村、庄稼村、甘溪村、云马林场沿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丹口镇:下团社区、前进村、双顺村、平南寨村、桃林村、边溪村、永平村、群旺村、丹口村、共和村、花龙村、太平村、洞头山村、南洞林场沿湖南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五团镇:巡头村、金童山村、白水头村、腾坪村、蜡里村、木瓜村、初水村、五团乡牧场、江头司林场沿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长安营镇:新岭村、六马六甲村、大寨社区、长坪村、横坡村、长安营村、双塘村、南山牧场沿湖南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白毛坪镇:白毛坪村、小寨村、横板桥村、白头坳村、胜利村、太平村、大岔坪村、袁家山村、和平村、大阳村、大横村、坳岭村、黄伞村、壮团园村、城溪村、蜡屋村、歌舞村、卡田村、白云水库、金紫山林场沿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兰蓉乡:尖头田村、新寨村、报木坪村、会龙村沿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汀坪乡:汀坪村、桂花村、横水村、大侯村、蓬瀛村、隘上村、古田村、太阳村、金童山村沿南山国家公园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威溪乡:正冲村、兴隆村、复兴村、安福村、威溪乡林场沿云山风景名胜区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耕地为禁烧区。
6.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二、禁烧区管控要求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三、秸秆限烧区范围及管控要求
1.全县耕地划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内耕地为秸秆限烧区。限烧区内,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场)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2.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乡镇(场)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乡镇(场)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附则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11月20日发布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城政发〔2024〕2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