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上级要求,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制订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
一、《禁火令》出台的背景
经历了2022年长旱大旱、高温晴热天气,林下可燃物积累,2023年森林防火形势更加严峻。进入防火期,农事耕作野外用火较多,城步属山区,又属于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森林防火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指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2023年省森防指已将12119和119合并,统一119为火警报警电话。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新的《禁火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三、《禁火令》的主要内容
《禁火令》主要涉及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违禁行办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报警机制、举报奖励等三方面的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期划定
1、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
2、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林地、荒山、草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3、森林高火险期:禁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高火险天气时段(以县森防指发布的预警报为准)。
(二)违禁行为和防火责任义务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烧果枝、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野外用火;其他野外用火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因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用火前一天必须向县森防办报备,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火警报警处置:
1、凡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3、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险火情,应立即拨打 119 报警电话。县森防指设立举报有奖制度。
四、《禁火令》需要说明的事项
《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