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22-0100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55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22〕2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3-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3-21 效力状态:

CBDR-2022-01001  

城政办发〔20222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1

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大土地监管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村(社区)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是指行政村、社区;所称的违法用地,是指当年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破坏耕地或者违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其它土地的行为。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 村(社区)支“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社区)辖区内的土地,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对滥用职权或者疏于职守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根据下列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当月本村(社区)辖区内发生1宗违法用地行为,且未在破土动工之日起3日内发现并报告乡镇(场)人民政府的(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除外),扣除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村内包片责任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50%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年度内本村(社区)辖区内发生2宗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除外)、或者发生1宗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且未在破土动工之日起3日内发现并报告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内包片责任人予以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对驻村(社区)干部视情节予以问责,并由单位扣除本人当年年度1个月的绩效考核奖金;暂停县级各部门对该村(社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扶持。

(三)发生占用耕地及林地建窑、建坟,未经审批在耕地及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修建农村道路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未在3日内及时报告乡镇(场)人民政府,造成耕地“非农化”或“非粮化”,扣除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当年年度效考核奖励资金的50%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五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的行政处罚权。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将根据下列情形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年度内欺报、瞒报、漏报乡镇(场)管辖区内违法用的,发生1起,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依纪依规问责;发生2起,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予以免职,对乡镇(场)联村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3起以上,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党政主要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4起,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二)年度内不依规按时查处违法用地的,发生1起,对乡镇(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予以免职,对乡镇(场)联村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2起,对乡镇(场)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党政主要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3起以上,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三)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各乡镇(场)辖区年度内出现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改变土地类别、不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建房资格等违法违规审批宅基地2宗以上的,或者未落实现场勘察、定桩放线、地基核查、竣工验收“四到场”,出现少批多占、批东建西2宗以上未纠正到位的,对牵头负责宅基地审批的乡镇(场)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对乡镇(场)分管领导依纪依规问责。

(四)对未依规按时办理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发生1起,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依纪依规问责;发生2起,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予以免职,给予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分管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3起,对乡镇(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党政主要领导依纪依规问责;发生4起以上的,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五)各乡镇(场)辖区年度内有1宗违法用地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除外),对乡镇(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依纪依规问责。

(六)对省、市、县领导批示督办交办或对省、市自然资源相关部门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1个月内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依纪依规问责。

(七)发生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修建农村道路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造成耕地“非农化”或“非粮化”,被省自然资源厅冻结或扣减县占补平衡指标且不能成功解冻解扣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扣减该乡镇(场)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指挥部、各部门(含中央、省、市直管部门)主导实施的项目发生违法用地的,且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对指挥部具体责任人或部门分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因整改不力,导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被约谈问责的,依纪依规问责。

第七条   电力、燃气、自来水、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市政公用企业,必须凭自然资源部门(农村村民建房凭乡镇<>)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未按上述规定为违法用地办理开户接入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负责人依纪依规问责,并扣罚具体负责人及经办人绩效考核奖励资金20%。未按联合执法要求擅自供电、供气、供水的,扣罚具体负责人及经办人绩效考核奖励资金5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及问责建议移送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违法用地抄告单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依规问责。

第九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监管,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指导、宅基地纠纷仲裁管理、违法用地查处和日常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主要承担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用地计划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服务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和提供有户籍登记资料信息,处理宅基地改革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民政局协助查询和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工作中发生的农户矛盾调处工作。

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县林业局、县电力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履职尽责、玩忽职守,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不移送的,一经发现,依纪依规对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问责。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措施,造成违法项目不能按照上级要求整改销号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图斑、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用地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卫片办)。县卫片办要及时将工作任务及要求交办到各乡镇(场)和相关单位。同时负责对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及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性质进行认定。对属于本暂行办法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形将有关问题线索、认定意见及问责建议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并视情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及便利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干涉、妨碍、阻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将问责追责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与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因违法用地监管不力,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依规有效处置”是指从违法用地发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违法用地,从发现、拆除到垃圾清理原则上不超过30日且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符合规划或者可以通过调整规划整改的,从发生到完善用地手续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卫片办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适用于本文件印发后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县内已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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