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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9-01006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9〕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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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9-01006
城政办发〔2019〕3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出口商品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出口商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出口商品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贸出口,多创外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实行补贴。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操作必须规范、严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兑现到出口企业。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国家外贸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我县各类出口企业均可享受此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凡在每年度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海关报关、外汇核销的出口外汇额凭海关的统计数,县财政按创汇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出口企业予以补贴,其中0.02元用于补贴出口商品企业,0.01元用于补贴出口商品市场开拓、信息网络建设及为外贸出口服务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五条 出口创汇企业凭海关统计的自营出口企业创汇金额(其它外币折合成美元),填制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县税务局审核的出口退税凭证,于每个季度后六个工作日内向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报送申请。
第六条 县商务局将全县自营出口额分企业汇总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按自营出口补贴标准,转经县商务局账户再拨付给自营出口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该项目补贴资金是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八条 享受补贴的出口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于每月初向县商务局上报上月出口商品报送、出运情况。
第九条 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商务局的外贸发展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条 申请和执行出口商品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章行为: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材料或申请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出口商品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出口商品补贴资金的用途、挪作它用或截留侵占的。
第十一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停拨并收回补贴资金;
(三)取消其出口商品补贴资格;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