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8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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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现我大队依法对以下机动车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被扣留的进行公告(车辆详情见附件),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8日
附件


一审:杨杰
二审:张静
三审: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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