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6月19日
一审:刘辉 二审:张静 三审:戴明勇
序号
被告知人
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理由
处罚依据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行为
1
肖*东
4305292009121*****
2025.04.21
国道3561485公里700米路段
无证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2
成*冠
4305292011032*****
2025.04.21
白毛坪双庆派出所路段
无证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3
段*成
4326271935101*****
2025.04.28
老公安局市场路段
无证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4
肖*武
4305291986091*****
2025.04.30
省道24884公里古树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5
肖*
4305811992062*****
2025.03.30
儒林镇枫香村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6
易*文
4305292006072*****
2024.10.06
儒林镇枫香村路段
逃逸
《道交法》第七十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三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