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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烟草专卖局: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制定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湘烟法〔2016〕91号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10月20日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基准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划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等级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基准。
第九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且达到“足以证明”程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烟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基准:
(一)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将裁量基准适用的依据等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在《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裁量阶次内从轻、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按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在较轻的一个裁量阶次内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烟草专卖局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滥用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在表示最高罚款倍数(比例)或者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
附件2:《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
相关链接:《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