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283号)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风电、集中式光伏、储能、抽水蓄能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确保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真正使新能源成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2023年9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 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综合考虑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能源保供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贡献以及企业开发业绩和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投资开发企业。
(二)、明确开发程序
1、强调市级统筹。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的要求,凡未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新能源协议。
2、强调县级支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市区要全力支持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得省建设指标后,应及时报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并办理相关项目开工前置手续。
3、强调建设进度。项目开工前置手续齐全后,开发企业应按全容量并网时间倒排工期,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年内必须并网发电,其中风电项目应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
4、强调验收并网。项目建成后,投资开发企业自主组织工程整体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逐级报市发改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电网企业配合做好项目并网相关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意识,做到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5、强调如期并网。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另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如期并网的,按省发改委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逾期12个月仍未并网的项目,将调出开发建设方案,调出建设方案的两年内不得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
6、强调协议落地。投资开发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必须保证按协议内容落实落地,保证应交税金足额上缴我市。
7、强调配储要求。投资开发企业应按照新能源配储要求,在我市自建或租赁储能容量。
三、制定依据
(一)《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283号)
(二)关于印发《全省能源领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