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24〕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
被征收人:杨支喜,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杨家将村二组(联系电话:13786945xxx)。
被征收人:杨支席,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杨家将村二组(联系电话:18230685xxx)。
因城步苗族自治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于2014年8月8日发布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城政发〔2014〕23号)及征收红线范围图,决定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要求该项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2%以上,目前已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2023年9月13日,县指挥部组织儒林镇杨家村、县征收办等人员查明:被征收人杨支喜、杨支席在杨家将村二组,城步苗族自治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坟地)面积有1.03亩,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大板栗树24株,每株120元;0.6-2米桂花树3株,每株30元;小油茶树3株,每株20元;30-40公分杂树32株,每株40元;20-30公分杉树8株,每株40元。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规定,决定如下:
一、补偿被征收人杨支喜、杨支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计4630元(已支付)。
二、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4630元,一次性支付到杨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苗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杨支喜、杨支席。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相关补偿款之日起7天内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强制处理。
四、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若被征收人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