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24-01001
城政办发〔2024〕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
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直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城步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城步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提高文化旅游经营者积极性,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城步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城发〔2023〕7号),围绕“一都二地三区”发展定位,实现建设全国重要旅游目的地的发展目标,加快城步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法经营的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企业(包括旅游景区)及其员工(包括涉旅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品牌、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设立5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其中该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从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受理、集体研究、专项奖励扶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受理,联合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
(一)入境旅游团队扶持奖。年度内接待入境旅游团队(10人以上、含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内入住酒店1晚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含分公司),按每人给予50元扶持奖励。
(二)境内旅游团队(10人以上)扶持奖。对年度内自主组织县外游客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内入住酒店1晚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含分公司),按人数分段进行奖励:1001-3000人,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3001-5000人,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5001人及以上,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团队不计算在内)。
(三)旅游专列扶持奖。从市外组织旅游列车来城步旅游,城步苗族自治县内入住酒店1晚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的,达到500人以上的,按每趟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趟列车的游客达到800人以上的,按每趟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趟列车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按每趟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国铁调令为准,仅指邵阳境内的站点)。
(四)旅游航班(包机)扶持奖。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乘坐武冈机场航班(含非正常航班的包机)来城步旅游,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内入住酒店1晚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的,按往返每人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旅游自驾车队扶持奖。旅游行业协会从县外组织自驾车队、房车车队游城步,自驾车20辆以上、人数80人以上、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内入住酒店1晚(房车车队在城步露营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的,每个车队奖励1万元。
(六)旅游企业促销引流扶持奖。在城步域内的A级景区、等级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休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区(点)等城步旅游品牌单位,积极提高市场影响力,发布旅游市场推广和促销活动,年度内接待旅游人次数达5万人次以上且接待人次数增长率达20%以上的,奖励3万元。
第五条 文旅规上企业奖
凡在城步年度内成功创建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标准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第六条 质量提升奖
(一)创建等级景区奖。对年度内旅游企业在城步域内自主创建并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创建星级旅行社奖。对城步域内的地接社(不含网点、分社),年度内被评为湖南省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创建星级旅游饭店奖。对城步域内的旅游饭店,年度内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
(四)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对旅游行业单位(含企业、管理单位等),年度内在城步域内创成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
(五)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奖。对城步域内的乡村旅游村镇,年度内被省文化和旅游厅评为全省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内被文旅部评为全国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创建休闲街区示范点奖。对旅游行业单位(含企业、管理单位等),年度内在城步域内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七)创建工业旅游示范点奖。对城步域内的工业企业年度内评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内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创建乡村旅游区(点)奖。对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年度内新评定为湖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九)创建星级旅游民宿奖。对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十)旅游商品奖
1.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依法注册并经营一年及以上,专门从事城步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的企业,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及其员工,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参与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当年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及其员工,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参与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一个年度内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以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奖。
4.对城步域内的旅游企业,年度内按要求参加省外、省内大型旅游会展,并完成相应文旅部门要求的参展人数、参展产品数(含节目)的,年度累计3次的奖励1万元,年度累计5次的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旅游人才奖
(一)服务技能人才奖
对本县旅游企业员工(或:自然人)参加市、省、国家文旅部门组织的服务技能比赛,获得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1.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2.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3.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二)导游奖
1.对在本县域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国家级导游证)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导游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在本县域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国家级导游证)在国家级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含)名次的,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在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含)名次的,分别奖励0.7万元、0.5万元、0.3万元。
3.城步职业院校培养的旅游专业人才,凡在城步域内考取国家导游证、与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从事旅游工作二年以上,按就业学生人数0.1万元/人的标准奖励相关职业院校;毕业于城步职业院校旅游专业的学生考取国家导游证且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从事导游工作二年以上的,奖励0.3万元/人。
(三)新媒体宣传奖
对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正面推广城步文旅品牌形象,分类予以奖励:
1.发布视频需要定位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年度内单个原创作品达到1万播放量且5000点赞量以上的,给予500元/个的奖励;达到5万播放量且1万点赞量以上的给予1000元/个的奖励;达到10万播放量且2万点赞量以上的给予3000元/个的奖励;达到20万以上播放量且5万点赞量以上的给予6000元/个的奖励。
2.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域内,直播宣传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景区(点)、城步苗族自治县民俗、非遗项目、节庆活动、风景风光等,直播时长1小时以上且观看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每场给予500元的奖励。
3.撰写并发布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游记或攻略的,单篇达到1万阅读量且1000点赞量以上的,予以奖励100元,并以此为基准,每增加5000阅读量且500点赞量的,在奖励基准上增加50元。
4.同一账号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累计计算互动量,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作品只按单篇(集/条)计奖,不计作者人数,同一作品由多人创作,只奖励第一申报人,第一申报人领取奖金后,自行在全部创作者中进行分配,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第一申报人承担。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发布视频、游记等都必须为原创作品,转发不予奖励。若涉嫌抄袭、拼接或发生负面舆论或发布负面视频、不当言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民俗文艺表演奖
对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且运行2年及以上成熟的文化演艺公司或团队,在城步域内的A级景区、等级旅游度假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及其他文旅部门认定的重点文旅场所,为50人及以上的游客团队(游客人数以电子行程单为准)专项表演城步文艺节目(出场演员12人及以上、节目8个及以上),年度内演出10场的,奖励2万元,每超过1场,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同一旅游团队不重复计算场次,同次演出不作多场计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奖励资金核报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条 旅行社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上月《城步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地接月接待团队明细表》(附件2),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奖励项目可交叉计奖,每年评审一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奖项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按程序审定公示后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县文旅广体局,由县文旅广体局支付至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对已获得奖励的,追回其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直接将其列入文旅广体行业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有效旅游质量投诉并受到查处的单位(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2.城步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地接月接待团队明细表;3.旅行社团队游客信息明细表;4.所接待的旅游人数均需在全国旅游市场监管平台中录入电子行程单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5.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6.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7.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8.申请旅游专列扶持奖、旅游航班(包机)扶持奖、旅游自驾车队扶持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及航空机票、乘机或乘车人名单、旅游行程安排等;旅游行业协会签订的组织自驾车队来城旅游的协议(含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行程安排、人员名单等);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9.申请旅游企业促销引流扶持奖需提供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景区对外营销政策;一年内对外宣传广告牌数量、图片及景区自行开展的大型活动方案、图文、媒体报道;游客购买门票凭证的复印件;游客每月或每季度报表及当地税务局的税票。
(二)申报文旅规上企业奖需提供的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县统计局关于纳入文旅规上企业统计的证明材料及盖章。
(三)申报质量提升奖需提供的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各级获奖及评定审核通过的文件。
(四)申报旅游参展奖需提供的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参展文件回执、参展产品照片、参展商与会展活动合照、参展人数列表、参展产品数列表。
(五)申报旅游人才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国家及省、市级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3.职业院校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就业学生明细、学生与城步域内旅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获导游证的旅游专业学生还需提供于城步职业院校毕业的证明、城步域内旅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和国家导游证复印件;
4.新媒体宣传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视频播放、直播、游记的后台数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必须有县网信部门证明意见的盖章。
(六)申报民俗文艺表演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文化演艺公司或团队的备案信息和运行状况报告;
3.每一场演出提供演出节目单、演员名单、演出照片、演出地点盖章签字、旅游团队名单(电子行程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定期不定期对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如发生虚报、冒领、骗取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城步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地接月接待团队明细表
3.旅行社团队游客信息明细表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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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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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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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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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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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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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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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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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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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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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备案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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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城步苗族自治县旅行社地接 月接待团队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
申请奖励 类别 |
组团社 |
客源地 |
团队 人数 |
景 区 |
酒 店 |
申请金额 |
审核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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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购票 人数 |
发票号 (后五位) |
名称 |
购房 间数 |
发票号码 (后五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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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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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旅行社团队游客信息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团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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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源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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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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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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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证件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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