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23-01002
城政办发〔2023〕1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人社协理员
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
管理办法
人社协理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广大群众的重要力量,是确保各项人社工作落实落地、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纽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社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1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始终牢记“国之大者”,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加强人社领域基层经办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服务本领,努力打造一支政策熟、业务精、作风硬的基层人社协理员队伍,为广大群众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人社工作服务,不断推进全县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职责
村(社区)人社协理员负责本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协助乡镇(场)开展相应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统计、疑似数据入户核实、违规资金追缴和基础台账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就业、社保、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社领域政策宣传和参保扩面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补缴、信息变更、待遇申领、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等业务材料的收集,报乡镇(场)社保员等社保服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公共就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工作和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上报及有关佐证资料收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参保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和意见反馈及调查核实上报,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做好社会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做好其它临时交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三、人员聘用管理
(一)村(社区)人社协理员原则上从原村级就业信息员和村、支两委领取固定补贴人员中选聘担任。
(二)村(社区)人社协理员聘用程序为:村支两委提名推荐,乡镇(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村(社区)人社协理员由乡镇(场)统一管理,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确定1名,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或任务重的村(社区)可增加1名。
(四)每年3月31日前各乡镇(场)人社协理员的配备情况及下一年度拟聘用人员调整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担任人社协理员的基本条件为: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长期居住在本村(社区),熟悉村(社区)情;
3.高中或中专(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使用常用办公软件、使用相关手机APP(如“智慧人社”、“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湘就业”、“湘税社保”),具备从事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就业和社保服务;
4.有责任心,身体健康,有充裕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5.年龄一般在20-60周岁。
(六)退出人社协理员的条件为: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的;
4.服务意识差,老百姓满意率低,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5.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从事人社协理员工作问题的。
人社协理员发生上述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人社协理员岗位工作的,予以退出该工作岗位,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及考核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人社协理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村级人社工作协理员列入人社经办队伍培训范围,分级负责做好培训计划、指导检查和培训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新入职协理员要进行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思想政治、警示教育、人社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等培训,培训时间2天以上;入职一年以上的协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主要学习新业务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业务培训由县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县财政予以解决。
(二)将劳动保障协理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劳动关系协调员执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社协理员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乡镇(场)对村(社区)人社协理员进行业务考核。业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评。
(四)人社协理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考核人社协理员总数的30%以内;对年度评为优秀等次的人社协理员,按政策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
五、经费保障及待遇标准
(一)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村(社区)社会保障协理员必要的报酬和工作经费可从村(社区)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省财政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适当予以补助”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场)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城步苗族自治县基层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方案》(城政办函〔2022〕81号)文件规定要求,我县人社协理员报酬可从就业资金和村(社区)级组织运转经费中保障。
(二)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基层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城政办函〔2022〕81号)文件精神,从就业资金中保障的村(社区)人社协理员待遇标准为:按照劳动力人数分一类村6000元/年、二类村5000元/年、三类村4000元/年标准确定(其中100元/月可作为绩效待遇,按年度考核发放)。各乡镇(场)和村(社区)可根据各村(社区)实际工作任务情况另行从村级运转经费中适当增加人社协理员的报酬,增加报酬总额不超过4000元/年/人。县人社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人社协理员报酬增长机制。
六、工作要求
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是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乡镇(场)及县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帮助其树牢法治意识,提高其信息报送、综合服务等能力。要落实人社协理员工作职责,建立以目标管理、群众评议、激励先进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和激励机制。要保障人社协理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人社协理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城政办发〔2018〕24号)文件废止。
附件:村(社区)人社协理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
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村(社区)人社协理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工作任务 |
具体事项 |
服务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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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
参保登记 |
1.配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采集适龄城乡居民信息; 2.协助有参保意愿人员上传或上报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参保登记资料; 3.提醒协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暂停和恢复参保、注销登记手续。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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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费缴纳 |
1.引导参保人员按年缴费、高档次缴费,协助参保人员办理补缴; 2.指导参保人员下载“湘税社保”等官方APP自主缴费; 3.协助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城乡居保保费代缴政策; 4.协助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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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息变更 |
1.指导信息变更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变更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参保登记信息; 2.协助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上传或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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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
权益查询 |
1.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查询本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 2.协助参保人员收集个人权益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向乡镇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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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系转移 |
1.告知并协助户口转出或转入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制度衔接,收集有关材料并上传上报; 2.收集参保人员转入个人账户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协助参保人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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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待遇服务 |
1.在村(社区)委会公示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并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提醒到龄应缴未缴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2.收集公示期间群众反馈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时限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指导并协助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变更手续和待遇暂停、恢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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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格认定 |
1.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2.提醒并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等官方APP进行自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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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多领冒领 资金追缴 |
1.协助做好上级部门数据比对下发的本村(社区)疑似死亡、服刑、假人等信息的入户核准、信息反馈和后续处置工作; 2.核实和追缴参保人员违规多领、冒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3.做好违规资金追缴动态管理和基础台账,追缴资金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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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宣传 |
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 |
1.协助开展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规,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宣传; 2.协助开展“温暖居保”服务品牌建设,配合做好“全省温暖居保敬老爱老慰问宣传周”的有关工作。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5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温暖居保”服务品牌建设活动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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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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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信息 申报 |
1.负责本村(社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工作,落实按月无死亡人员的“零报告”制度; 2.每月10目前,收集并核实上月本村(社区)死亡人员名单和死亡证明资料,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等部门; 3.督促死亡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等申报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向相关经办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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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经办服务 |
参保登记 |
1.配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采集适龄灵活就业人员信息; 2.协助有参保意愿人员上传或上报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簿等参保登记资料; 3.提醒协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暂停和恢复参保,注销登记手续。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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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费缴纳 |
1.引导参保人员按年或按月缴费、高档次缴费,协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 2.指导参保人员下载“湘税社保”等官方APP自主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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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息变更 |
1.协助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上传或上报; 2.协助退休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上报; 3.指导参保人前往银行变更社保卡领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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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权益查询 |
1.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查询本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 2.协助参保人员收集个人权益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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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系转移 |
1.告知并协助户口转出或转入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制度衔接,收集有关材料并上传上报; 2.收集参保人员转入个人账户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协助参保人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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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经办服务 |
待遇服务 |
1.在村(社区)公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并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提醒到龄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2.收集公示期间群众反馈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时限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指导并协助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变更手续和待遇暂停,恢复手续。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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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格认证 |
1.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2.提醒并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等官方APP进行自主认证。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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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多领冒领 资金追缴 |
1.协助做好上级部门数据比对下发的本村(社区)疑似死亡、服刑、假人等信息的入户核准,信息反馈和后续处置工作; 2.核实和追缴参保人员违规多领、冒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3.做好违规资金追缴动态管理和基础台账、追缴资金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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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宣传 |
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 |
协助开展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规、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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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死亡人员信息 申报登记 |
死亡信息 申报 |
1.负责本村(社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工作,落实按月无死亡人员的“零报告”制度; 2.每月10日前,收集并核实上月本村(居、社区)死亡人员名单和死亡证明等有关遗属待遇申领的资料,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送负责支付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指导家属使用智慧人社APP申领遗属待遇。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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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业务 经办服务 |
权益查询 |
1.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查询本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 2.协助参保人员收集个人权益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向县区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 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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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资格认证 |
1.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2.提醒并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通过“智慧人社”等官方APP进行自助认证。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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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死亡人员信息 申报登记 |
死亡信息 申报 |
1.协助本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工作,落实按月无死亡人员的“零报告”制度; 2.督促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等申报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向相关经办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3. 及时督促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报死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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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 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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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业务 经办服务 |
参保权益 |
指导参保人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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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系转移 |
指导跨省重新就业或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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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待遇服务 |
1.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现场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或者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2.指导并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暂停、恢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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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违领资金 追缴 |
协助追缴失业人员违规多领、冒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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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业务宣传 |
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 |
协助开展本地失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宣传。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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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业务 经办服务 |
信息变更 |
1.指导信息变更的待遇享受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变更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信息; 2.协助待遇享受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上传或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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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权益查询 |
1.指导待遇享受人员通过“智慧人社”APP等官方互联网渠道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待遇标准、待遇支付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 2.协助待遇享受人员收集个人权益记录异议证据材料,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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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待遇服务 |
1.在村(社区)委会公示湖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协调出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家庭关系、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证明等待遇申报资料; 2.收集公示期间群众反馈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时限将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指导并协助待遇享受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变更手续和待遇暂停、恢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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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资格认证 |
1.为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长期待遇享受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2.提醒并指导长期待遇享受人员通过“智慧人社”等官方 APP进行自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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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业务 经办服务 |
多领冒领 资金追缴 |
1.协助做好上级部门数据比对下发的本村(社区)疑似死亡、服刑、假人等信息的入户核准、信息反馈和后续处置工作; 2.核实和追缴待遇享受人员违规多领、冒领的工伤保险待遇; 3.做好违规资金追缴动态管理和基础台账,追缴资金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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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伤保险业务宣传 |
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 |
协助开展本地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宣传。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社协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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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 |
死亡信息 申报 |
1.负责本村(社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享受人员死亡信息申报登记工作,落实按月无死亡人员的“零报告”制度; 2.每月10日前,收集并核实上月本村(社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享受人员死亡人员名单和死亡证明资料,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等部门; 3.督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享受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等申报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向相关经办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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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共就业 |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平台业务经办服务 |
就业登记 |
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
《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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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失业登记 |
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服务。 |
1.《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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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 |
提供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服务。 |
《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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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 服务 |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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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 补贴申领 服务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 |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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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共就业类别 |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平台业务经办服务工作任务 |
创业担保 贷款申请 |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新市民。 |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3.《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 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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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信息采集 |
根据劳动力资源调查要求,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失业情况、就业情况、参保状况、享受政策情况和就业服务情况等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并进行动态跟踪维护,做好辖区劳动力资源管理。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52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充分就业社区(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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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动态确认 |
对登记失业人员按月进行就业失业动态确认,通过微信、电话等各种方式每月与登记失业人员联系1次,更新其目前的就业失业状态、就业培训意愿等。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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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平台业务经办服务 |
311就业 服务 |
对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每年至少提供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推荐(含创业培训)、1次职业指导等服务。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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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收集、发布及政策宣传 |
1.摸排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招聘岗位信息;对出现已招满、已失效、信息不准确等情况的岗位及时在平台内下架; 2.通过业务告知单、专项展示区及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和渠道发布招聘、求职、培训和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3.多渠道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宣传,对重点人群“点对点”宣传联系,宣传推广“湘就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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