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和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城步县林业局 时间:2025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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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林业局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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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林业局 |
对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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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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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林业局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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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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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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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林业局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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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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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林业局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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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林业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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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林业局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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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林业局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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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林业局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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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林业局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活动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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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林业局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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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林业局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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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林业局 |
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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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林业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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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林业局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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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林业局 |
对在草原上采取防火措施造成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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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林业局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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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林业局 |
对不按照营利性治沙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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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林业局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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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林业局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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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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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林业局 |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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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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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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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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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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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林业局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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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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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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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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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林业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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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林业局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0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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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林业局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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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林业局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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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林业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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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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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林业局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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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林业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其中:开矿行政处罚事项已被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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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林业局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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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林业局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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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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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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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林业局 |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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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林业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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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林业局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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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林业局 |
对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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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林业局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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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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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林业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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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林业局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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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林业局 |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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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林业局 |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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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林业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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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林业局 |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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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林业局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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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林业局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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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县林业局 |
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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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林业局 |
对违法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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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林业局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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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县林业局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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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县林业局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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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林业局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修正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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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县林业局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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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县林业局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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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县林业局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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