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打击城镇燃气“黑窝点”“黑气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举报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欢迎社会各界针对燃气无证非法经营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燃气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共治良好局面。根据城步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城步苗族自治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效实名举报行为适用本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举报内容

对下列实名举报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且应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办法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

1、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企业;       

2、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个人或企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或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10739-7382756  0739-7355358工作日接收举报信息;

2)18528582100,全时段接收举报信息。

2、其他举报方式:

1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双井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举报或信函举报;

2邮箱举报:125915462@qq.com

四、举报受理及举报人的认定

举报人可以通过燃气管理部门设置的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燃气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一)举报核查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无效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1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违法事项的;

2、对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

3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4具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属有法定职责人员,适用本项规定

5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

6举报的事项不属于燃气安全领域的或举报事实经办案机关查证失实或属实应免予处罚的;

7已经受理举报,重复举报或他人延迟举报的;

8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9、有证据证实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案件线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奖励标准

核查,反映线索经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举报人现金800元; 构成治安案件拘留的,每起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构成其它行政处罚每起奖励举报人现金300元

七、奖励申领程序

     在案件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以现金方式进行发放,如举报人对领奖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燃气管理办公室联系,协商其它领奖方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奖励事宜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城步苗族自治县打击城镇燃气“黑窝点”“黑气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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